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6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進成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31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72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名稱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77頁)。
二、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刑之加重事由: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1年8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書漏論被告為累犯,應予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向法院求刑,經被告同意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77頁),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311號被告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段00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前為同居男女朋友,2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以104年度家護字第1017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甲○○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下列處遇計畫,並於10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前,前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認知教育輔導12次,每次至少2小時;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甲○○收受上揭保護令後,明知上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接受處遇計畫5次後,自104年12月11日起迄今,均未依上開裁定內容出席接受處遇計畫安排,而違反法院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固不否認知悉保護令內容,且│││供述│曾於接受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知後前往接受認知教育輔導5││││次,之後便未再前往接受處遇││││計畫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伊││││後來到臺中去工作就忘記這件││││事了,也沒收到通知,這兩年││││間伊忘記要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詢問上課時間、地點,最後││││一次上課後,有告知伊下次上││││課時間是過年後,伊不是故意││││不去云云。│├──┼──────────┼─────────────┤│2│⑴少家法院104年度家│被告知悉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護字第1017號裁定│內完成處遇計畫之事實。│││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3│家庭暴力加害人心理輔│被告曾於104年10月16日、10│││導/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月23日、11月6日、11月13日│││教育輔導/戒酒教育/其│及12月4日前往接受認知教育│││他治療與輔導紀錄表1│輔導之事實。│││份││├──┼──────────┼─────────────┤│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4│載明被告應自104年10月16日│││年10月7日高市衛社字│起每周五18時45分至高雄市立│││第00000000000號函1份│凱旋醫院一樓團體治療室接受││││每次2小時認知教育輔導課程││││,除遇國定假日及颱風經本市││││公布當日暫停上班上課則暫停││││外,每周五皆準時開課之事實││││。│├──┼──────────┼─────────────┤│5│⑴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復以函文合│││5年4月8日高市衛社│法通知被告完成處遇計畫2次│││字第10532545100號│,惟被告均未前往參加認知教│││函暨送達證書1份│育輔導之事實。│││⑵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年10月13日高市衛││││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送達證書1份││││⑶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高雄市移送家暴加害││││人未完成處遇查核表││││各1紙││└──┴──────────┴─────────────┘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檢察官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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