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房粮閔 被告 吳阿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該案件於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案件經提起上訴後,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03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原告於上開案件判決後,於108年5月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詳附民卷第9頁),顯有未合,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件雖經駁回,但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