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甲○○被告乙○○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