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中山區戶政事務所)(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查本件聲請人係受刑人,並無聲請權,僅得向檢察官提出請求,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