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國興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國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國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3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728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