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70號│99年度毒偵字第2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89號│99年度易字第10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3月02日│99年03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89號│99年度易字第102號││決├────┼──────────────┼──────────────┤││確定日期│99年03月22日│99年04月16日│├────┴────┼──────────────┴──────────────┤│附註│⒈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