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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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上列原告因被告96年度投刑簡字第442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除請求非財產損害外,另請求因傷之醫療費用、無法工作之損害、增加生活上需要,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高思大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