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黃巧芬 被告 簡明輝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謝承益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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