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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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5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537號原告同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耀魁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6年9月18日下午4時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