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9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耀緯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9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耀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起「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補充「(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非字第44號判決撤銷該原確定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5行「106年度聲字第5114號裁定」更正為「107年度聲字第2812號裁定」、第14行「 周嘉麒 」更正為「 周家麒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第1項」更正為「第1項前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憑藉酒意,竟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公然口出穢言,已妨害員警一般勤務之正常運作,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非但危害公務員之公務執行,亦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於偵查中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有如事實欄補充更正所述犯罪科刑暨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觀諸其前案類型為過失傷害、施用毒品案件,該等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與本案侮辱公務員案件之關聯性薄弱,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書,認並無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 彥文孝 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鄭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9493號被告邱耀緯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耀緯前因過失傷害、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聲請定應執行刑,嗣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易科罰金出監執行完畢。詎邱耀緯猶不知悔改,於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PIZZAHUT必勝客土城裕民店」(下稱必勝客土城裕民店)內,因酒後情緒不佳而向該店店員咆嘯,遂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警員周家麒及 張嘉雄 2人據報後到場處理,詎邱耀緯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110年10月10日20時42分許,在上址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必勝客土城裕民店店門口,當場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周嘉麒辱罵「幹你娘」,以此方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周嘉麒(涉嫌公然污辱部分,未提告訴)。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耀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案發現場目擊者(必勝客土城裕民店店員) 高偉豪 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110年10月10日勤務分配表暨員警工作紀錄簿1份、警員職務報告2紙、錄音譯文1紙及現場錄影檔案暨畫面截圖3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檢察官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