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原告彩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月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 律師
蔡瑞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蕙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媚登峰公司)、彩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綾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19,560元、3,066,149元,故應分別對原告媚登峰公司、彩綾公司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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