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77,737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5,562元,及自110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6,823元,及自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