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107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林○○於上訴狀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1,791,65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7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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