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即 蕭顧效良
丁○○即蕭顧效良乙○○即蕭顧效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蕭顧效良及 蕭滌軍 之子,蕭顧效良於民國83年1月18日死亡,蕭滌軍於民國94年3月1日死亡,相對人丙○○、丁○○及乙○○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該三人應承受被繼承人蕭顧效良及蕭滌軍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三、本件聲請人以依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通知,詎以「查無此人」而遭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民眾日報、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退回之信件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洪福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