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IRIPHONGWATTHANACHATCHADAPHON泰國籍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列管藥品Phenylbutazone成分之橙色圓形錠壹罐(驗後 餘重參 貳肆點伍公克)、Dexamethasone成分黃色圓形錠貳罐(驗餘淨重貳玖壹公克)、分裝袋壹包、包裹盒壹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IRIPHONGWATTHANACHATCHADAPHON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7年度偵字第29136號),惟因扣案之含列管藥品Phenylbutazone成分之橙色圓形錠1罐、Dexamethasone成分黃色圓形錠2罐、分裝袋1包及包裹盒1個,係被告所有供該次犯行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718號、93年臺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107年度偵字第29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而扣案之含列管藥品Phenylbutazone成分之橙色圓形錠1罐(驗後餘重324.5公克)、Dexamethasone成分黃色圓形錠2罐(驗後餘重291公克)、分裝袋1包、包裹盒1個,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且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毀,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