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43,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
   繕本各1份,被告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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