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29號債權人 王紹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 陳献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 蔡坤宗 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支票發票人為皇佳興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