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健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UbitusInc.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法定代理人 吳廣義 法定代理人 陳武宏 法定代理人 陳忠昌 法定代理人MORIOLUROSAKI法定代理人NORIYUKIKAYA法定代理人CHANGHOCHO法定代理人HSIEN,CHENG-TAN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佰壹拾捌萬元,及美金參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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