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甲○○庚○○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聲明人即繼承人己○○住同上
戊○○住同上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已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不能通知之事由(如已死亡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如無第三順位繼承人時,應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如不能通知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均歿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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