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0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小包(合計原淨重陸點伍捌叁柒公克,送驗後餘陸點伍參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二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六.五三三八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九十年一月十日(九十)綱得字第00九六三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二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顆粒十一小包(合計原淨重六.五八三七公克,送驗後餘六.五三三八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鑑驗結果,檢出顆粒中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九十年一月十日(90)綱得字第00九六三號鑑驗通知書影本一紙在卷可參,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另取樣化驗部分(淨重0.0四九九公克)既已因驗析用罄而滅失,自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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