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告森榮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嘉富 被告 吳聲遠 即晉旺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聲遠即晉旺工程行(為獨資商號)因營運周轉之需而向原告借款,未約定清償期,原告自得隨時請求被告清償,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等語。查本件被告吳聲遠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其所經營之晉旺工程行營業所係設在新北市新莊區,有戶籍謄本、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表及商業登記抄本等件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或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