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5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鎮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毒偵字第3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鎮州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鎮州前於民國(下同)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8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2月18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0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10月15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381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1年間,因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97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63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3年1月2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93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84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8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5年10月1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5年12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7月23日晚間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某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吸其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7月25日凌晨0時40分許,於臺中市○○路與漢口路口為警盤檢,為行方不明之毒品列管人口。經吳鎮州同意,員警於同日凌晨1時25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鎮州於本院審理時就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其前揭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之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各乙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吳鎮州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84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4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8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5年10月1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5年12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歷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入監服刑之機會,仍無法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猶故態復萌,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嚴重傷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因施用毒品本身係屬自戕行為,對於社會所產生之潛在危害性尚屬輕微,且被告犯罪後業經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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