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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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35號原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萬7,66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3萬7,66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3萬7,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即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黃靜鑫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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