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和因強盜等罪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強盜罪部分上訴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70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719號上訴駁回確定,再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36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在案,於民國94年3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7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汪梅芬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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