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18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黄秀臻 即 黄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