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59號上訴人 許信男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蔡麗珠 律師被上訴人 吳宗諺
吳柏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明達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59號上訴人 許信男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蔡麗珠 律師被上訴人 吳宗諺
吳柏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