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競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競輝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