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和解筆錄97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13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劉兆菊書記官蕭汝芳通譯王志成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曾能煜律師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甲○○願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以下同)捌萬元,其中貳萬元部分當庭交付原告乙○○收受無訛,另貳萬元於97年3月15日給付原告乙○○,其餘肆萬元分四期自97年4月15日起每月15日交付壹萬元予原告乙○○。如一期逾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雙方就本件傷害,不得向對方為任何民刑事之主張。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蕭汝芳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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