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甲○○之信用卡申請書(所附為 王建璟 之申請書,若為更名,應檢附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