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56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台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6日下午2時25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