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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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82號聲請人 梅津郁 也即日商本田阿克塞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本田阿克塞斯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梅津郁也 (男,日本籍,民國000年0月0日生,外居留證統一證號為AC00000000,護照號碼為M00000000)為日商本田阿克塞斯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本田阿克塞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本田阿克塞斯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7月7日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呈送總公司董事會承認在案,且向本院聲報清算終結在案,經徵得梅津郁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梅津郁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同意書、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字第35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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