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9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竊盜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月及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2、3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竊盜三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2日以96年度易字第
16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及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