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7540號債權人 張華芳 債權人 張素綢 債權人 張嘉霖 債權人 張信治 債權人 張翠娟 債權人 張椀名 債權人 張紫纁 即 張孟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碧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張錫勳 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張錫勳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