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李信賢
翁一銘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喜樂 被告 陳國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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