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王乙軒 被告 金瓅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4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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