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再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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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再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李緯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而按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
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