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89號聲請人 李秀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RobertValdezJr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記載相對人即被告RobertValdezJr之女伴、Mario之女伴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RobertValdezJr之女伴、Mario之女伴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RobertValdezJr之女伴、Mario之女伴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㈡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房屋部分應提出買賣契約或房屋現值證明;訴之聲明第1項停車位部分應提出市價即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證明),並就訴之聲明第1、3、4、5項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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