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61號原告 劉姵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秀梅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