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丙○○被告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
乙○○丁○○共同 蔡欽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嘉瑞 律師
馬傲秋 律師複代理人 陳皓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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