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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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采蓮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經查本件判決第1項為:上訴人林采蓮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土地成果圖所載之圖塊B部分之地上物(面積37.10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經查,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算為新臺幣(下同)17萬4,370元(計算式:523地號圖塊B部分土地面積37.10平方公尺*11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700元=17萬4,37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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