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債務人 陳芯榆 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權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乙○○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條影本、勞、健保投保資料查詢表及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資料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6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982元,前六期須加計甲○○○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共計7,878元,即前六期須加計1,313元,總清償金額為726,582元,清償成數為31.7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任職於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收入外,尚有低收入戶補助每月5,200元及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約金7,878元,此外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有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甲○○○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函在卷可憑。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726,582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810,300元,扣除前二年內之必要生活費用814,824元後已無餘額,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目前係於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員工,其薪資結構於扣除勞、健保費、退休金公司提繳費等費用,並加計年終獎金及低收入戶補助後,平均每月之固定收入約為41,033元(以債務人103年所得資料及近6個月之薪資收入及低收入戶補助平均計算),有債務人所提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薪資條影本、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債務人之薪資資料單、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函在卷為憑。
(三)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平均為31,051元,其中包括繕食費6,000元、房屋租賃支出6,500元、水電瓦斯費797元、交通費800元、勞保費654元及家用品雜費800元、電話費500元、未成年子女陳○○(0年0月生)、陳○○(0年0月0日生)之扶養費用各7,500元,共計15,0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就房屋租賃費用部分,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其每月租金費用為6,500元,如參考基隆市租屋行情,以債務人與其兩名子女共同居住,其房租列計6,500元堪屬合理。就水電瓦斯及交通費所列之金額,維持一般人生活上之開支亦尚屬合理,醫療及家用品雜費之支出仍未逾越生活必要之範圍內,就電話費500元部分,因債務人為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副店長,平時須以行動電話聯絡溝通公務,有其必要性,故難認為其不合理,就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部分,因其生父陳○仁目前仍在服刑中,難以期待其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此有陳○仁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且對於就讀國小之未成年子女,自須額外為教育上之支出,故每月之扶養費列計為7,500元尚屬合理。債務人之薪資每月可領之底薪為28,000元,績效獎金、加班費等部分為不固定之收日,且債務人任職公司之加班費係非常態性收入,僅津貼及出勤津貼為固定收入,惟數額並非固定,故以近六個月之平均數列計為5,500元,稽之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薪資單及該公司出具之員工薪資明細表,應可信賴為真實。是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入28,000元、固定津貼5,500元、每年年終獎金(一個月底薪)、低收入戶補助每月5,200元計算,每月平均收入為41,033元,扣除必要支出費用31,051元後,將剩餘金額以多於十分之九即每月提出9,982元用於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且上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亦顯未逾越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當屬合理。
(四)內政部公布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係按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比例所訂定,除區分省市區域而有不同,復隨物價逐年調整,顯較貼近人民生活實情、且符合保有最低基本生活之人性尊嚴要求,而值酌參。是倘債務人自提每月必要支出總額,與上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大致相符,復無相反事證,即應認債務人無浪費奢侈情事、確已盡力清償而屬公允。至必要生活費用總額下,各支出細項金額為何,恆屬債務人人格自主決定權之展現,法院、債權人均不應無端干涉,或以一己價值觀強勢介入。經查,債務人每月之生活必要費用為31,051元,扣除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5,000元後,其個人每月之生活必要費用為16,051元,其生活費用已逾越內政部公布之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10,869元,因其所列計之房租費用、生活日用品支出及水電瓦斯等費用係與兩名未成年子女共通使用,有時難加以切割區分,且未成年子女一人之扶養費僅列計7,500元,並未達10,869元,再者未成年人並非本件之債務人,應無要求兩名未成年子女比照債務人之生活模式,基於保護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與其未來長遠之生活發展性,債務人所列計之費用應非不合理,況該標準僅是維持基本生活之人性尊嚴最低要求,衡情無礙於本件更生方案公允性及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之認定。
(五)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入等為由。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云云,顯然於法不合,自難採憑。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前六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5元(9,982元+1,313元),││第七期起清償額為9,982元,共計72期。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二、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個月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285,796元。││四、清償總額:726,582元。││五、清償成數:約為31.78%。││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前六期受償金│第七期起受│││(新臺幣)││額│償金額│├────────┼──────┼────┼──────┼─────┤│正泰資產管理有限│278,158元│12.17%│1,375元│1,215元││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股│36,863元│1.61%│182元│161元││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14,682元│0.64%│72元│64元││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元誠第一基金資產│69,186元│3.03%│342元│302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24,695元│1.08%│122元│108元││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52,521元│6.67%│753元│666元││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87353,元│3.82%│431元│381元││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415,011元│18.16%│2,051元│1,813元││有限公司│││││├────────┼──────┼────┼──────┼─────┤│陽光資產管理股份│860,995元│37.67%│4,255元│3,760元││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346,332元│15.15%│1,712元│1,512元││公司│││││├────────┼──────┼────┼──────┼─────┤│合計│2,285,796元│100%│11,295元│9,982元│└────────┴──────┴────┴──────┴─────┘附表二:
┌─────────────────────────────────────────┐│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如六合彩、職棒簽賭等)。│├─────────────────────────────────────────┤│3、不得將金錢貸與他人;且非為維持生活或因特殊事故所需,不得向他人借用金錢。│├─────────────────────────────────────────┤│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及購置不動產。│├─────────────────────────────────────────┤│5、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6、不得自費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之相關行為。│├─────────────────────────────────────────┤│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5,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12、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13、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場所為消費││。│├─────────────────────────────────────────┤│14、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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