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39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林威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威成於民國102年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6,550,000元整、(2)1,65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二、嗣債務人林威成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未履行,依上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新臺幣7,824,482元整,及如附表所示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73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威成│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45│││625005││月22日起│││││1元│││││├──┼───┼─────┼──────┼──────┼───────┤│002│新臺幣│林威成│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45│││157443││月22日起│││││1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威成│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25005││0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威成│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7443││0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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