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易字第878號
98年度易字第931號98年度易字第95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第1246號、第133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書記官黃雅琦通譯李佳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叁罪),均累犯,分別處有期徒刑叁月、肆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惟97年12月20日上午9時該次犯行(即98年度毒偵字第1337號),被告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被告98年7月12日下午13時許,該次施用毒品犯行(即98年度毒偵字第1246號),符合自首之要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黃雅琦審判長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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