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86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 蔡嘉欣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108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8年7月18日│22,644元│7,548元│109年5月1日│109年5月1日│├─┼─────────┼─────────┼─────────┼───────────┼───────────┤│2│108年8月6日│23,076元│9,615元│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