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佳欣通運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鄉○○村○○路000巷0號0樓法定代理人 鍾文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汪郁棨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001九龍玉石有限公司 陳瑞玲 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佳欣通運有限公司112年5月20日30,085元LD1092768160054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