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6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淑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3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淑珍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淑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為緩起訴處分及論罪科刑之紀錄(本案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所需,竟恣意竊取賣場內多功能後背包1個,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當,迄今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請求告訴人之原諒;惟念及被告所竊取之物品業由告訴人領回(見警卷第10頁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犯罪所生之損害不太,惟其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暨衡酌被告曾受有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裕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松股
106年度偵字第23660號被告江淑珍女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淑珍前於民國104、105年間曾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處拘役20日確定,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8月26日下午4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好市多賣場內,徒手竊取陳列架上之商品多功能休閒後背包1個(市價新臺幣999元),得手後背在身上,未取下結帳隨即離開店內結帳櫃檯。嗣 盧新燦 發現後隨即在賣場門口攔阻江淑珍並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背包1個(已發還)。
二、案經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委由盧新燦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江淑珍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當時背包背在身上,其他商品肉、花椰菜、塑膠置物架共310元都已經結帳完,因為背包背在身上所以忘記結帳,伊要補結帳店員說不行,當時身上皮包有帶2、3000元現金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盧新燦於警詢中指訴明確。被告雖隨身攜帶之皮包內有現金3300元,經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當庭確認無訛,且足供支付上開背包之帳款,惟被告甫於
104、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理應於購物、結帳時更加謹慎為之;況被告當日購物結帳之金額僅310元,品項稀少且單價偏低,結帳前對當日採購內容理應記憶鮮明,對高單價之背包理當印象深刻,竟猶忘記將單價高於結帳金額數倍之背包取下結帳?實有悖於常情,是被告上開所辯,委不足採。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南屯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查獲照片等附卷可參,是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檢察官黃裕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立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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