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GOUWSOIKIAN)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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