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67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蓮明 即甘尼許商坊、 尤炯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尤炯烈」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