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411號聲請人 黃文義 (即 黃秀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受益憑證分配協議書正本未載明系爭受益憑證之名稱,且繼承人三人合計之分配單位數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所載單位數不符,請重新提出記載完整正確之受益憑證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繼承人 黃玉如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省略,請提出黃玉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