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488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李嘉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嘉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12,364元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依貴公司提出之回執郵局郵戳日期為103年10月17日,係在貴公司所載103年11月28日債權讓與證明書之前。

二、債務人李嘉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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